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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发布日期:2011-05-0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1986-7-1??起执行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07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广泛的调查测试工作,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就噪声的各种效应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试验研究工作,组织实施了典型行业的噪声控制工程。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和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中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以及设计中为达到这些标准所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章 总则

101条 为防止工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103条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104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声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105条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如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对这类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根据车间的噪声级以及所采取的个人防护装置的插入损失值进行。
  第106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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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201条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2.0.1

地点类别

噪声限制值

dB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90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讯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讯要求时

70

3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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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202条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厂界噪声限制值(dB2.0.2

厂界毗邻区域的环境类别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注:本表所列的厂界噪声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有标准测量确定。
  当工业企业厂外受该厂辐射噪声危害的区域同厂界间存在缓冲地域时(如街道、农田、水面、林带等),表2.0.2所列厂界噪声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处理,凡拟作缓冲地域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域未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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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节 一般规定

311条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环境保护篇章中噪声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与补充设计。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主要声源特性,以及类似企业的噪声环境影响状况,作出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有条件时,可根据声源特性及噪声传播衰减规律,作出工业企业各车间、各功能区及至厂界或厂外生活区的噪声环境的预断评价。
  第312条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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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厂址选择

321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在集中工业区选择厂址,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医疗区、文教区等)选择厂址。
  第322条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第323条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第324条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第三节 总平面设计

331条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如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发动机试验台站等)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
  工业企业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二、 主?肷瓷璞讣俺Х恐芪В瞬贾枚栽肷喜幻舾械模衔叽蟮模蛴欣诟羯慕ㄖ铩⒐怪铩?SPAN lang=EN-US>
  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等。
  三、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四、 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交通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第332条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第333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设计,应在保证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下列要求:
  一、 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
  二、 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等减少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三、 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隔声。对用喇叭式扬声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的扩音点,还应考虑扬声器指向性的影响,不得将声音最强的方向指向噪声敏感区。
  第334条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以上各条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用的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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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

341条 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减少冲击性工艺。在可能条件下,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
  二、 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三、 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四、 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视操作。
  第342条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消声处理措施。
  第343条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主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指标。
  第344条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应包括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选择。
  第五节 车间布置
  第351条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如对车间环境仍有明显影响时,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第352条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于楼板或平台上。
  第353条设备布置,应考虑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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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隔声设计

节 一般规定

411条 隔声设计适用于可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
  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结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墙与隔声屏障(或利用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形式)。
  第412条对于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敞式隔声罩等。
  隔声罩降噪量的设计,可按表4.1.1规定的范围选取。
  隔声罩的降噪量 表4.1.1

噪声罩结构形式

A声级噪声量(dB

固定密封型

3040

活动密封型

15

局部开敝型

1020

带有通风散热消声器的隔声罩

1525

  第413条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又允许操作管理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隔声间(室)的设计降噪量,可在20~50dB的范围内选取。
  第414条对于工人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隔声屏障的设计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围内选择;对高频声源,隔声屏的设计降噪量可选取较高值。
  第415条在可能条件下,车间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条对于组合隔声构件,墙、楼板、门窗等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 S1ζ1= S2ζ2=……= Siζi

式中S1 S2……ζi——各分构件的面积(m2

????ζ1ζ2……ζi——各分构件的投射系数

417条 进行隔声设计,必须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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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隔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第421条 隔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由声源特性和受声点的声学环境估算受声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
  二、 确定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
  三、 计算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
  四、 选择适当的隔声结构与构件。
  第422条对于室内只有一个声源的情形,估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应首先查找、估算或测量声源125~4000Hz六个倍频带的功率级,然后根据声源特性和声学环境,按下式进行计算:?

??? Lp-Lw+10 lg(Q/4πr2+4/Rr)
  式中 Lp——受声点各倍频带声压级(dB);
  Lw——声源各倍频带功率级(dB);
  Q——声源指向性因数。当声源位于室内几何中心时,Q=1,当声源位于室内地面中心或某一墙面中心时,Q=2;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边线中点时,Q=4;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角落时,Q=8
  r——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Rr——声学环境的房间常数(m2)。
  房间常数Rr,应按下式计算:  

Rr=Sā/1-ā=A/1-ā

式中S——房间内总面积(m2);

ā——房间内各倍频带的平均吸声系统;

A——房间内各倍频带的总吸声量(m2);

  对于多声源情况,可分别求出各声源在受声点产生的声压级,然后按声压级的合成法则计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
  第423条受声点125~4000Hz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二章对不同地点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按附表2.1确定。
  第424条各倍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计算,应按下式进行:
  R=LpLpa+5
  式中 R——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dB);
  Lp——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dB);
  Lpa——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dB)。
  第425条隔声结构与隔声构件的确定,应能满足各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要求。
  第426条隔声罩或隔声间(室)的?峁股杓疲匦胗凶愎坏奈拿妗8鞅镀荡牟迦胨鹗Вβ阈枰羯康囊螅渲悼砂聪率郊扑悖?SPAN lang=EN-US>

D=R0+10 lgRr/S

式中 D——各倍频带的插入损失(dB);
  R0——隔声构件各频带的固有隔声量(dB);
  S——隔声构件的透声面积(m2)。

第三节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

  第431条 隔声结构的设计,应首先收集隔声构件固有隔声量的实测数据。
  单层均质构件(墙与楼板)的固有隔声量,可按质量定律的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选用单层隔声构件,应防止吻合效应的影响。需要以较轻重量获得较高隔声量(如超过30dB)时,隔声结构可选用复合结构。
  第432条双层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隔声结构的共振频率,宜设计在50Hz以下;空气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 吻合频率不宜出现在中频段。双层结构各层的厚度不宜相同,或采用不同刚度,或加阻尼。
  三、 双层间的连接,应避免出现声桥。双层结构的层与层之间、双层结构与基础之间,宜彼此完全脱开。
  四、 双层结构间宜填充多孔吸声材料。此时的平均隔声量可按增加5dB进行估算。
  第433条设计与选用隔声门窗,必须防止缝隙漏声,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门扇和窗扇的隔声性能应与缝隙处理的严密性相适应。
  二、 门扇构造宜选用填充多孔材料(如矿棉、玻璃棉等)的夹层结构。多层复合结构的分层,不宜过多。门扇不宜过重,而密度宜控制在60kg/m2以内。
  三、 门缝宜采用斜企口密封;使用压紧密封条时,密封条必须柔软而富于弹性。企口道数不应超过两道,并应有压紧装置。
  四、 隔声窗的层数,可根据需要的隔声量确定。通常可选用单层或双层。需要隔声量超过25dB而又没有开启要求时,可采用双层固定密封窗,并在两层间的边框上敷设吸声材料。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隔声量超过40dB)时,可采用三层。
  五、 需要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设计,可采用设置有两道门的声闸。声闸的内壁面,应具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两道门宜错开布置。
  第434条隔声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大量自动化与各种测量仪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声设备试车车间的试验控制室,宜采用以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主的高性能隔声室。必要时,墙体与屋盖可采用双层结构、门窗等隔声构件宜采用带双道隔声门的门斗与多层隔声窗。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有良好的吸声设计。
  二、 隔声室的组合隔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R=10 lg 1/τ

τ=ΣSiτi/ΣSi

式中R——隔声室的组合隔声量(dB);

??? τ——隔声室的平均射透系数

三、 为高噪声车间工人设置临时休息用的活动隔声间,体积不宜超过14m3,以便必要时移动。其围护结构宜采用金属或非金属薄板的双层轻结构。通风设备可采用带简易消声器的排风扇。
  第435条隔声罩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隔声罩宜采用带有阻尼的、厚度为0.5~2mm的钢板或铝板制作;阻尼层厚度不得小于金属板厚的1~3倍。
  二、 隔声罩内壁面与机械设备间应留有较大的空间,通常应留设备所占空间的1/3以上。各内壁面与设备的空间距离,不得小于100mm
  三、 罩的内侧面,必须敷设吸声层,吸声材料应有较好的护面层。
  四、 罩内所有焊接缝与拼缝,应避免漏声;罩与地面的接触部分,应注意密封和固体声的隔离。
  五、 设备的控制与计量开关,宜引到罩外进行操作,并设监视设备运行的观察窗。所有的通风、排烟以及生产工艺开口,均应设有消声器,其消声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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